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孤儿教育助学和生活保障等有关工作,根 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 目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 号)要求,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孤儿认定时属陕西户籍,或在外省认定孤儿身份后转入我 省,在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以及全日制中职(含技工,下同) 学生、本专科(含高职,下同)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享受助学金资助。孤儿年满 18 周岁后,在普通全日 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 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助学 金资助标准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 ·孤儿助 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每生每学年 10000 元执行, 从中央福彩公金中列支。
孤儿未满 18 周岁,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 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 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助学金标准按照每生每学年 10000 元执行,从省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当年已接受“公益福 彩 · 资助困难家庭大学新生”活动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享受生活补助费。孤儿年满 18 周岁后,仍处于高中 阶段学习的,按其原生活费发放标准与渠道,持续发放至应届高 中毕业;孤儿录取为全日制中职(含技工,下同)学生、本专科 (含高职,下同)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参照我省机构养育孤儿 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主要用于基本生活等日常支出 和往返车费的补助。
(三)享受就业补助。依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 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补助。
(四)其他资助。按照《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经履行认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国家 资助政策范围,落实困境学生(幼儿)教育助学关爱服务措施, 以及校内资助、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捐助。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孤儿本人提出助学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 期间内无须重复申请,但需要在每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更新最 新学期的在读证明或有效期内《学生证》复印件。因不可抗力因 素影响造成不能在第一个月内更新的,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限。完 成申请教育阶段规定修业年限后,停止发放助学金及生活补助 费,接续转入下一受教育阶段的,需重新申请。重复就读同一受 教育阶段内院校的不予资助。未连续就读的,发放至连续就读最 后教育阶段后,不再接受新的申请。
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的县( 区) 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向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 请。
符合条件的孤儿,应当提供本人以下材料:
1.孤儿助学项目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学籍证明( 申请助学金时所在学期内出具,新录取新生可 在第一学期内补交);
5.银行卡复印件。
(二)受理。社会散居孤儿的助学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县 (区)民政部门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核 查工作。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的助学申请由福利机构所属 民政部门受理。
(三)确认。受理孤儿助学金申请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 于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实、数据比对等方式 完成孤儿身份、户籍、学籍等信息的核实确认。孤儿身份信息应 当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核实确认;孤儿就读学校要与 主管该校的教育部门官方网站公开的学校名单(录)进行比对, 确保就读学校符合要求。
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孤儿应当及时纳入“助学工程 ”; 不符合条件的孤儿,受理申请的县(区)民政部门应作出不予纳 入“助学工程 ”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 知孤儿本人并写明原因。相关助学信息应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 息系统相关模块及时更新。
寒暑假期间,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检查受助孤儿在校证明 原件;每学期期中前后,负责审核的县(区)民政部门要与相关
学校核查学籍信息并存档备查,学籍证明也可通过学信网等查 询,确保受助孤儿学籍信息准确。
(四)发放。民政部门应及时为纳入“助学工程 ”的孤儿发 放助学金及生活补助费。
1.发放方式。各县(区)民政部门是社会散居孤儿助学金及 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责任单位。孤儿助学金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发 放,将助学金按学期(半年),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至孤儿申请 助学时所提供的本人银行卡。儿童福利机构内收留抚养孤儿的助 学申请,所需提供材料同散居孤儿,审核认定后助学金由所属民 政部门按学期(半年),生活补助费由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按月发 放至孤儿申请助学时所提供的本人银行卡。助学金及生活补助费 从孤儿录取入学当月开始发放。
2.特殊情况的发放。
(1)在校孤儿应征入伍。应征入伍前已经申领并发放孤儿 助学金及生活补助费的,自入伍的次月起暂停发放;退役后继续 就读的,从退出现役的次月起续发助学金及生活补助费至毕业。 应征入伍前尚未申领孤儿助学金的,孤儿退出现役后继续就读 的,民政部门应于孤儿退出现役的次月起给予发放助学金及生活 补助费,并协助孤儿及时履行申请孤儿助学的相关手续。
(2)在校孤儿因病休学。在校孤儿因病休学的,休学期间 不发放助学金。
(3)在校学生因故父母双亡。已经年满 18 周岁,在校就读
期间父母双亡的学生,不能申领孤儿助学项目资金。
(五)退出。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孤儿就学情况, 孤儿因录取未入学、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 及时退出“助学工程”。
(六)停发或取消享受资格。孤儿在校期间应该遵守法律 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 及学校的校规校纪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在校期间, 有以下行为的应予以停发或取消享受助学金及生活补助费的资 格:
1.被公、检、法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 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自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次月 起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及生活补助费资格。
2.孤儿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并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 分的,自学校做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及生 活补助费资格。
3.伪造材料,多头申请“助学工程”项目助学金的,一经发 现,立即取消其享受助学金及生活补助费资格,已发放的助学金 及生活补助费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并通报其所在学 校。
4.其他应当取消助学资格的,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及生活 补助费资格。
受资助对象存在以上情形,本人、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 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审批民政部门报 告;属儿童福利机构的,本人或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报告主管民 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民政部门经确认后终止发放助学金及生活补 助费。对瞒报或不主动报告的严肃追究责任,并追回资助资金。
四、经费保障
生活补助费由各市、县(区)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 筹解决。孤儿高等教育助学金从中省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孤儿在 校各项资助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保障。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在每年 9 月 25 日前将当年《孤儿助学 金和生活补助费汇总表》上报省民政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当从关爱孤儿成长、促进成才、 切实保障孤儿权益出发,高度重视孤儿高等教育生活保障和助学 等工作,各市、县(区)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不漏一人,确保孤儿高等教 育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信息沟通。首次申请助学的对象,民政部门要严 格把关、精准认定身份,并在教育和人社等部门配合下,做好在 校情况查验核实。加强与教育、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受 资助学生不重复享受教育资助。实施助学期间,以本人提供学籍 证明或网站查验、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每学期至少核查一次资
助对象在校就读情况,存在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及时终止保障。 同时,要对资助对象身份资格认定情形加强跟踪,存在不符合资 助条件的,要及时终止保障。学校应将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 每年 6 月底前函告民政部门。学校要主动关心关注孤儿大学生的 学习和生活,按照特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给予资助,优先提供 勤工俭学岗位。
(三)严格资金管理。助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套取、挤占。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编制资金绩效目标,在 每年 3 月底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的资金使用情况(除资助对象个 人身份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民政部门于每年 10 月底前 向民政厅报送助学资金结余情况及下一年资金使用需求,对上年 度资金使用有余额的,应当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并在申请下年 度预算安排时进行测算,优先消化上年结余资金。结转结余资金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拓展资 助对象范围和资助标准,资金由地方财政、地方彩票公益金、社 会捐赠等渠道解决,但应与中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助学工程” 项目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不重复享受。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区)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 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省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 抽查比例不低于 30%,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受助对象抽查比例 不低于 70%,县级民政部门应实现检查全覆盖。儿童福利机构及 县级民政机构对享受政策孤儿应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应当包括孤儿助学项目申请表、孤儿身份证、孤儿基本信息、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学信网学籍报告、孤儿大学生基本情况告知单等复印件,对退出“助学工程”的孤儿要标注退出原因、时间等,做到年度管理,档案保存时限为长期。
(五)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工作力量和利用新闻媒介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对象准确知晓政策,确保该项工作落地落实。同时,要做好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道,大力营造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此文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生效,生效后《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高等教育生活保障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7]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孤儿助学金和生活补助费汇总表
2.孤儿助学项目申请表
3.孤儿大学生基本情况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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