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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 | 孤儿相关福利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21 16:54

孤儿


01

孤儿认定

具有渭南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抚养、家庭养育、独立生活的孤儿。

02

孤儿保障体系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

4.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

5.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

03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领方法

(1)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核表、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孤儿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渭南市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渭南市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孤儿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4)也可以通过“渭南民政”微信公众号提出。

04

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180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为1400元/人月。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05

停止发放的情形

1.已经年满18周岁的;

2.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等情况致孤儿死亡的;

3.查找到生父或生母,重新具备履行抚养能力的;

4.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06

注意事项

1.孤儿或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孤儿基本生活费。

2.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07

孤儿高等教育生活保障

助学保障范围

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资助内容

1.生活补助费:已被录取的孤儿学生,在本人入校报到当月起,停发原政策规定的生活费,按照孤儿每人每月18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毕业次月停发。

2.学费资助:在校就读孤儿学费除享受国家教育资助部分外,标准内剩余学费由民政部门分学年予以资助。

3.就业补助资金: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补贴。

4.其它资助:在校孤儿学生按照特困生享受现行其它各类资助。


08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


项目资助范围

0-18周岁孤儿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其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康复(包括诊疗、康复、特殊药品、辅具器具配置、体检、住院服务)等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

1.诊疗费用。孤儿当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要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3.特殊药品费用。

4.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娇正器、矫正鞋等),全市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全市“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控制比例范围。

5.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在定点医院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6.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前款规定的各类医疗康复资助费用应当分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专用收费发票、药品购置发票、体检费用收据以及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票据实结算,且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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