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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福利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21 17:16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01

如何认定

第一类是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第二类是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02

申领方法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3)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4)也可以通过“渭南民政”微信公众号提出。

03

补贴标准

生活困难家庭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每月1400元;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00元。

04

保障内容

1.落实监护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

2.落实生活保障

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14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生活困难家庭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3.落实医疗康复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服务、“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相关政策。


4.落实教育资助救助

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5.落实关爱服务

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加强精神关爱,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

05

终止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和相应纸质档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及困境程度变化情况,对新增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凡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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