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工作是包括一连串的协助与工作过程,以个人及/或家庭为切入点,有计划的协调个人/家庭与其社会关系间的适应,而促进个人/家庭的社会生活功能。
在许多助人专业中,都会提到助人专业关系的特性,助人专业的工作人员在面对案主时,其行为和想法皆立刻影响助人关系的建立,因此助人关系的特性如何有效的发挥便受重视,助人专业关系提及的特性有以下(Johnson, 1998):
1.关心他人:以温暖、真诚、友善、支持及关心的态度与案主沟通,了解案主的情境。
2.责任:在助人环境中,社工需要有责任感。
3.接纳:一个不判断、不批评的态度和真实的信赖案主、尊重案主的情感。认为案主可以处理他的问题和负责他个人生活的理念。
4.同理心:关心案主了解案主感受,并且让案主感受到他被关心与了解。
5.清晰沟通:强化案主完全理解讯息传送的沟通能力。
6.真诚:社工真诚表达其自我与个人感受,也让案主真诚表现其内心,对案主而言,社工的呈现应该是被案主了解且感到舒服,社工沟通需以自我人格呈现,非以一种弹性化的工作技能来表现真诚。
7.权威和权力:案主期望参与他的需求实现,并有责任的、有意愿的去解决问题。社工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原则,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鼓励案主尽其可能地参与处理问题。
8.目的:助人专业关系的目的是被社工和案主共同接受与了解的。
依据助人关系的特性,我们试图为助人关系的建立,设定具体可建立专业关系的原则 ( Johnson, 1998) :
原则一:个别化
认为每个案主有其独特性,应采取不同方法,因此社工应以案主的情况,而非概括案主的情况。
原则二:有目的表达情感
是指在个案服务过程中,社工运用专业技巧,创造一种舒适的气氛,协助并鼓励案主自由的表达其内在需求与情绪反应。在整个专业服务过程中,社工必须适度情感介入,乃基于人类建立相互关系的本质,在个案会谈过程中透过语言与非语言表达,达到双向沟通与交流目的,所以是一种有目的的情感流露。
原则三:控制情感反应
对于案主情感能敏感并了解其意,以便合适且有目的地回应之,因此社工必须了解案主的需求,选择对案主有帮助的方式回应案主的需求。
原则四:接纳
以案主真实情况而非社工的期望状况来看待他,因为社工要了解案主的优缺点,接受他的赞美和抱怨,及建设性和破坏性的态度与行为,两人关系建立过程中,案主可能对社工有所批评和埋怨,社工应加以接纳,才有可能建立双方互动的关系。
原则五:不批评的态度
坚信案主对其需求和问题的原因描述,不容先行定罪。因此社工以一种了解的心情,引导案主对其情境先行描述,了解案主对其生存的环境系统作何评论,才能真正了解案主的需求和问题。
原则六:案主自决
从个案工作的立场,认为每个个体都有自我抉择的权利,也唯有通过自我抉择,才能真正地为自我负责任,虽然案主因问题或需求前来协助,但不意味案主放弃自我决定的权利,最重要的是社工要懂得尊重案主.在整个专业服务过程中,社工不应该运用专业权威支配或是指使案主,社工应该肯定案主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
原则七:保密原则
案主在会谈过程中,所说出的秘密有权利得到应有的保密,因此社工必须告诉案主有关记录资料的保存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让案主知道他的谈话内容受到严格保护,此举有助于双方互动关系的建立。
个案工作的专业关系的建立有赖于社工与案主双方全心的投入,在助人关系中,案主与社工一开始尚不认识,因此案主无从谈论起该如何与社工建立关系,以及建立何种关系。因此建立关系的主动权和方向导引权,完全操在社工手中,然而两人关系的建立,仍然要靠双方的参与,当双方皆以个人独特的自我和社会系统进行互动时,须考量两个不同背景系统因素,对于双方互动关系的建立,才能发挥其各自的影响力。
影响助人关系的因素,可分为七类 ( Johnson, 1998)
(一) 相互缺乏了解:社工和案主常来自两个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以致形成所谓社会距离,并对距离远的人形成刻板印象,阻碍双方关系的建立。
(二) 对其他文化采负面态度:人们常对少接触的文化,采取负面的态度,或曾经与该文化背景的人士有负面的经验,从而概括化的认为该文化为负。社工与案主在互动关系建立之初,便可能受此因素影响。
(三) 机会运用的差异:社工无法了解不同文化背景的案主是否有相同机会使用资源,因此对于未能善用社工所提供的资源的案主,社工可能会归咎责任于案主文化的劣根性。更因而造成双方关系的障碍。
(四) 社会与文化期望的冲突:通常这些在助人关系情境中很难去解决,案主和社工很难意识出文化和社会期望与专业判断的影响。
(五) 社会经济地位低的案主较少有价值感且不想改变:他们常认为生命本来就是活受罪,对解决问题的期望甚低,不认为需要与社工建立特殊关系,甚至不敢期望,如此便阻碍助人关系。
(六) 性别:一位有能力的社工会被期待能够同时处理男性、女性的案主。但发现在实际上,会有性别期待上的落差,如:
1.男性社工评估女性案主较不成熟、较不聪明,女性社工较不会。
2.女性社工认为女性案主比较需要情感的表达,男性社工则反是。
3.在乡村地区的女性案主会较多期望女性社工具有母亲特质的、养育型的、友谊式的关系。但是男性案主认为若向女性社工求助,则有损其男性自尊心。
4.在乡村地区的男性案主要求男性社工证实其为男子汉,女性案主则要求男性社工给予较多的支持和指示。
5.有些地区禁止男性社工单独到女案主家庭内。
由此了解,社工想要发展与案主的助人关系前,必须先检验案主对于男女行为的看法和期望, 也要反省自己对于男女案主行为的看法和期望,当双方对此取得一致共识时,性别就不再是阻碍双方互动关系的建立的因素。
(七) 其他因素
1.年龄:年轻的社工和老年案主,因为社会经验不同所产生的代沟。
2.婚姻:未婚社工和已婚案主间,因为婚姻经验的有无,使案主怀疑社工的能力和对问题的了解程度,社工可能因为心虚而构筑防卫之墙。
3.教育:高教育程度伴随高社会经济地位的社工与不识字且贫穷的案主,因为双方的社会距离过大,影响双方的互动关系。
4.人格:正直的社工与善于欺骗或不道德的案主间, 可能因为双方价值观的不同或信仰上的差异,造成关系建立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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